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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问责必须建立长效机制

作者:刘成东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4    

 

区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   刘成东

 

  市委仲彬书记在全市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电视电话会上专门讲了问事、问人、问责的要求,其实质就是要求问事必问人、问人必问责、问责必到底。可以说李书记的三问问到了干部队伍建设的关键处,问到了机关效能建设的要害上。问事、问人、问责三者相互联系、互为统一、缺一不可,是一个完整的干部责任追究体系。问事是问责的依据,问人是问责的责任主体,问责是追究责任的结果。这就为我们如何加强效能建设,强化干部管理指明了方向和途径。各地在贯彻落实三问要求时,我认为,建立干部责任追究的长效机制是很有必要的,只有加强制度建设,才能从长远和根本上保证干部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所以建议区委、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完善问责的有关制度时做好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区委组织、纪检部门对干部管理方面的政策,党纪、党规,行政法规,省市委的规定进行汇编成册,发放每一个干部手中,强调自学,加强干部自律。

 

  二是制定完善干部问责制度,在依法合理的前提下,还要注意科学性和针对性。任何制度的制定首先是依法依纪的前提下进行,凡是作出的规定的条款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目前我国干部责任追究的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的体系是较为完备的,但法律的规定较为原则和笼统,我们只能对一些条款进行细化和量化,决不能超越法律的原则和规定,否则是无效的;其次法律也有本身的局限性,不能穷尽事物的方方面面,加之社会的发展会不断出现新的情况,新的问题,需要新的办法去解决,所以制度建设显得尤为重要。总之,我们无论是对法律条款进一步细化、量化也好,还是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另行制定也好,都要结合实际,结合区情,实事求是,科学制定。

 

  三是制度建设要抓住重点,攻克难点,制定实在管用的制度。区法制部门要对我区近年来干部问责制度进行清理,凡是与现行政策,法律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凡是内容已过时的,要坚决废止和摒弃。该完善的完善,该重新制定的重新制定。制度建设要抓住重点,攻克难点。制度建立不在多,关健是实在管用,有一条是一条,切忌面面俱到、泛泛而谈。要抓住当前干部队伍的现状,找准重点和难点,对症开方,对症下药。如行政审批中影响发展软环境肠梗阻的科股长的现象;乡镇干部跑通学的现象;少数干部精神不振,不在状况的现象;责任心不强,执行力差的现象等等。在制度建设上就要将这些作为重点和难点进行有效解决。

 

 

编辑: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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