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按照区委的工作部署,为认真落实市委“问事、问人、问责”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职工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和谐、现代、务实”机关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区委的要求,结合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干部职工是指机关所有的行政、事业、工勤编制的工作人员。
二、问责原则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责罚相当;实事求是、公正公平;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问责事项
包括:岗位性工作、全局性工作、上级安排的工作、重点性工作、指派性工作、阶段性目标任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超越职权、违规作为;
(三)执行不力、处置不当;
(四)办事拖拉、效能低下;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作风飘浮、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脱离群众;
(八)攀比享受、铺张浪费。
四、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五、问责适用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由区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并建议组织、纪检部门对其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很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或建议组织部门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被问责的; 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六、问责程序
(一)问责启动
问责责任按照主管责任、分管责任、经办责任分别追究。 凡以下渠道反映有属于问责情形的,启动问责程序。
1 、区委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2 、区政府、区政协领导提出的问责建议;
3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4 、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问责建议;
5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6 、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问责建议;
7 、新闻媒体报道的问责事实;
8 、其他渠道反映的问责情形。
( 二 ) 问责调查
1 、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进行初步核实,如反映的情况属实,由机关党委向人大常委会党组书面报告和建议,由党组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2 、属于机关内部问责范围的由党组决定成立调查组进行核查,属于组织纪监问责范围的,由机关党委负责报告和移送案件,由组织、纪监部门进行处理。
3 、被调查的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有关程序建议,提请暂停其职务。
4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事实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调查组完成调查工作后,并向人大常委会党组或有关机关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
调查终结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或有关机关作出问责决定。涉及党纪、行政处分的申诉、复核按有关程序办理。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二)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编辑: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