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大常委会与区人民政府、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联系制度
( 2006年 7月 26日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 29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区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联系,互相沟通情况,拓宽知情知政渠道,加强相互理解支持,共同讨论全区的政治、经济、社会事业等工作重大事项,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更好地贯彻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每年召开一至两次联席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区政府正、副区长,区法院正、副院长,区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参加会议。联席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
每年召开一至两次联席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区政府正、副 区长,区法院正、副院长,区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参加会议。联席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
第二条 联席会议讨论和协商区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提出的有关区行政、审判、检察工作及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重要议题,协调处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条 会议议题及召开时间,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征求区“一府两院”的意见后确定。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根据需要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法院、检察院有关会议。区政府、法院、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与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及法检两院庭、室、科、处、队加强联系,互相沟通情况,增进了解,互相支持,以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活动时,“一府两院”有关领导一般应陪同视察,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负责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印发的文件、《简报》、《工作通讯》等有关材料应送“一府两院”;“一府两院”的有关文件、简报、工作计划和总结等有关材料应送区人大常委会及相关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