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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30    


(巴中市巴州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大会审议各项报告、议案,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等,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区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区人民代表大会表决议案、决议和决定,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积极负责地参与大会对各项报告、议案的审议和表决及选举等活动。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三月举行,根据需要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负责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决定开会日期;

  ()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草案;

  ()提出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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