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提出代表议案截止时间决定草案;
(十一)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公布开会日期和建议的代表大会主要会议议程。
临时召开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般按城区各乡镇和若干相邻乡镇分别组成代表团。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当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团长和副团长。同时,由各代表团组织代表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讨论,提出意见。
第九条 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本代表团会议上的询问;
(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工作事项。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当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是: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表决会议议程;作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通报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采用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的主席团人数为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
第十二条 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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