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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代表谁来评

作者:胡文俊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4    

 

  

 

  为加强人大代表工作,促进代表更好地依法履行职权,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办法,组织开展了评选“优秀人大代表”活动。但从各地评选的方式和过程看,大都是采取上下结合,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由代表小组或下级人大推荐,主任会议审查,最后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笔者认为,这种评选方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人大代表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在法律地位上的一种倒置。为什么这么说呢?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而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属于主导地位。各级人大常委会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由此可以看出,人大代表与人大常委会之间存在着依法委托与被委托,依法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从人民代表大会与同级人大常委会之间的关系看,也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代会上由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对他负责,受他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要听取和审议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可以撤销其不适当的决议、罢免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大代表组成的,依法行使职权的就是人大代表。因此,以人大常委会作为评选优秀人大代表的主体是不妥的。人大常委会在评选活动中只有组织的义务而没有决定的权利。那么,优秀人大代表谁来评呢?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采取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由选民决定代表优秀与否,这种评选方式是可以的,这样既体现了人大常委会依法办事的原则,又达到了充分尊重人民群众意愿的目的。(作者系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

 

 

 

 编辑: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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